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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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