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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四)备用补偿金的使用:在保偿过程中,各年龄组保偿期每届满一年,从其备用补偿金总额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当年发病补偿费后,余额的60%按2:2:3:3的比例转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的维修、购置费,相应疾病的调查、诊断、鉴定费和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余额的40%奖励有关人员;
  (五)各级承保单位因管理不善,违规使用,造成备用补偿金失控或保偿费用困难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补偿的标准及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了“四苗”(卡介苗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三次、百白破疫苗三次、麻疹疫苗一次)全程基础免疫30天后,仍发生相应传染病者,承保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鉴定证实后,应按如下标准给予入保儿童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每例麻疹补偿1000元;
  (二)每例百日咳或每例破伤风分别补偿2000元;
  (三)每例白喉或每例结核性脑膜炎分别补偿5000元;
  (四)每例疫苗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20000元;
  (五)每例野病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病例,由计划免疫门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担保偿费的25%、35%和40%;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脊髓灰质炎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门诊分别负担保偿费的50%、30%和20%;
  遇到计划免疫门诊不足以支付补偿费,其缺口部分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如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仍不足以支付,其缺口部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备用保偿费都不足以补偿的,从市、区儿童计划免疫发展经费提取予以补偿。
  遇承保方内部出现保偿费分担分歧或入保方与承保方之间出现补偿争议,由区和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逐级裁定。
  第二十三条 因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漏种或错种,或入保儿童因病不能接种、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已按规定向免疫门诊报告,但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落实补种措施,或补种的时间弄虚作假而导致发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责任。承保单位对保偿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责成其承担部份或全部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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