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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一)按医生约定的时间携带入保儿童到指定的计划免疫门诊接受接种;
  (二)入保儿童患有相应传染病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带患儿就诊,并同时向原接种单位报告;
  (三)入保儿童变更住址或因故外出不能如期接种,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地址变更或外出一周内及时通知计划免疫门诊。

第六章 保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保偿金由各计划免疫门诊负责收取,保偿金不纳入税收管理,主要用于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疾病补偿、宣传培训和劳务管理等开支。随着物价上涨和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保偿金应适时调整,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适用于调整保偿收费后入保的儿童。
  第十七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保偿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帐目健全。各免疫门诊要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保偿金收据,并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保偿金的分配比例,计划免疫门诊占8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10%、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7%。
  第十九条 各计划免疫门诊的保偿金每季结算一次,按比例留存,并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缴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费在免疫门诊留存的保偿金中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交付。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年结算一次,并要加强对保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偿金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使用:
  (一)计划免疫门诊保偿金的30%作疫苗费、20%作备用补偿金、50%作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40%作备用补偿金、5%作相应疾病调查鉴定费、25%作宣传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30%作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50%作备用补偿金、10%作相应疾病调查、诊断鉴定费、5%作冷链运转维持费、20%作为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15%作宣传培训费及其它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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