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偿期限从入保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各苗的基础免疫后30天起至入保儿童满6周岁止。
第六条 保偿的疾病为结核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
第七条 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承保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组,计划免疫门诊责任单位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执行组,分别负责各级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免疫接种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负责处理接种发生的严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诊断和处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接种反应处理组,负责处理辖区发生的接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相应传染病的报告、调查和诊断
第十条 计划免疫门诊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接到可疑的保偿范围内的六种传染病报告后,应按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我市专项疾病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报告时限逐级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应做好个案登记、病人标本的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防措施。遇需要进行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应向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接到有关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申请,应在一周内立项,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诊断工作。如遇诊断困难,可申请上一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或机构予以协助鉴定。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或其上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和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我市入保儿童的补偿依据。
其它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