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
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 深卫发[20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免疫接种工作全面有效地运转,消除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保障全市的儿童健康成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属计划免疫的保偿对象:
(一)在本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的本市户籍的儿童或居住3个月以上、有固定详细地址的外来暂住的儿童;
(二)无严重的慢性疾患、器质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及无过敏史的儿童。
第三条 保偿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以下简称“四苗”)。
第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应遵循自愿入保的原则,入保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计划免疫接种单位一次性交纳“四苗”全程免疫的疫苗接种和管理费用(简称保偿金)。入保的儿童与承保单位的保偿关系以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计划免疫接种单位签订的《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和承保方开具的保偿金收据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