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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条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编号: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住址:
  电  话:           邮  编: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户籍地址:
  户口类型:常住    暂住    流动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
  诊断依据:1.临床 2.CT超声波X光 3.智力测定 4.脑干诱发电位 5.其他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反面:
  填卡说明:
  1.填报对象及年龄:居住在本市的0一14岁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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