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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

  本市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 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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