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深卫发[2001]8号)
各区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联系。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