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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
             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深卫发[2000]8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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