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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 深卫发[2000]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没有经过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科学的论证;
  二、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前,国有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投资、合作的“合同”、“协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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