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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2002)

  为保障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而得到及时的急救医疗,根据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协议,决定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性质与范围
  (一)凡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持卡人,在广东省境内遇到意外事故而导致受伤者,均可享受由卫生部门主管的乡镇卫生院、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给予紧急救治。
  (二)每宗意外事故最高紧急治疗费用为伍万元港币(折人民币计算),超出部分由受伤者个人支付。
  (三)意外事故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外,均不属保险范围。
  二、保险金拨付办法
  (一)医疗单位抢救因意外事故受伤者,属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有效期内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核对姓名、相片、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其相应证件资料,相符后应于48小时内通知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二)医疗单位于每宗意外急救医疗发生后,要填妥由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赔偿申请表”。申请表内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有关伤者个人资料及意外事故详情,由伤者自行填妥,若伤者不能填写,则可请他人代填。
  2.治疗资料由主诊医生或院长填报,并由医院盖章签名。
  3.提供医疗单位的银行名称及帐号,以便日后理赔之用。
  4.伤者亲笔在赔偿申请表上签名,不能签名者由其直系亲属签署。
  5.上述资料连同医院正式收据由院方直接交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6.所有索赔申请要于伤者出院后60天之内申请。
  (三)各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到医疗单位的赔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要及时转送到民安深圳分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收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费通过银行直接划付给有关医疗单位。所有医疗赔偿费用一律按人民币结算。
  三、除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单位外,其它医疗单位在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属意外急救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医疗保险挂钩的医疗单位代办理收款手续。
  四、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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