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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
           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深卫医发[1997]2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附件:  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粤卫[1996]3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分支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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