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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深卫防[1996]106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深医疗单位:
  现将《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治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我局。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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