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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深卫医发[1995]91号)

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
  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及时报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处理。事主如采用暴力手段或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应立即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在医院(卫生院)死亡无人认领或通知其亲友后仍不认领的尸体,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收殓。如医院(卫生院)无冰冻冷藏设备,而处理遗体过程中确存在遗留问题的,也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收藏后,再处理遗留问题,杜绝尸体腐烂发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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