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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要强化科学管理,改进服务模式,引进人才,增加投入,提高服务水平。要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采用职工经济收入与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挂勾办法。要加强横向联系,取长补短,遇上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取得国内外同行的支持。大胆探索维修、保养、更新使用“一条龙”服务方式,做到“主动上门,定期巡访,随叫随到”,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要加大招聘人才的力度,招聘一批有真才实学的医疗设备维修人才。增加投入,购置先进的测验仪器设备,提高服务水平。
  四、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要做好价格标准的研究,使服务对象能够感受到价格的优惠。尽快建立进口设备零件保税仓,方便各医疗卫生单位选配进口零件。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帮助出谋献策,不断探讨改革新思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把医疗设备维修工作搞上去。
  六、我局将把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列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量化考核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全市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分析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的培训与交流活动;组织专业技术小组尽快建立维修保养技术和业务的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质量、价格的参考标准,促进我市医疗设备的管理及应用技术的提高。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 深卫发[2000]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没有经过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科学的论证;
  二、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前,国有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投资、合作的“合同”、“协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四、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权益;
  五、自行决定作出经济赔偿;
  六、投资收益没有如数列入单位财务收入,而以“公司”、“工会”等名义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济活动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办理,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出租、出借、转让(含转出、转入)抵押等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
  (二)向外发包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管理项目;
  (三)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四)因合同产生的赔偿;
  (五)签订跨越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的各项合同、协议。
  二、涉及的资产价值不明确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为投资份额。严禁无偿、低价进行投资、合作和擅自理赔、扶贫、捐赠等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配置许可的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
  四、合资、合作的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所有合同、协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益分配应以投入的资本份额为依据。
  六、所有经济活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转移、截留收入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日常结算。其它帐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各单位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计财处。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帐户要进行清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买卖股票等金融活动,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九、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十、各单位应对已发生的本通知所列有关项目进行清理,并于9月20日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凡未履行规定程序和报批手续的合同、协议一律暂停执行。
  十一、基建工程项目、药品购置等依照相关法规执行,不在此列。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
             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深卫发[2000]8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病人选择医生”是让患者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院内部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落到实处,让每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专业技术技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二、实施步骤
  各医疗单位要采取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可在门诊进行试点,先在专家专科门诊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医院内部其它科室及住院部分期分步推广。
  三、实施方法
  (一)各医疗单位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医生的相关资料及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在候诊大厅,必须张贴应诊医生的照片及资料(姓名、职称、所擅长专业及每周应诊时间),或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供病人检索查询;电脑系统逐步实现院间联网;医院印制就医指引供病人选择;设立服务台,由护士导诊,向病人介绍情况并协助病人选择相应的医生。
  (二)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可合理配备初级职称的医生应诊。
  (三)为保证医疗质量,应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限定每位出诊医生日门诊最高限额。病人可根据当天出诊医生介绍选择并按顺序就诊;对求诊病人较多的医生,可采取“预约制”,或适当增加门诊时间和转其他医生就诊。
  (四)病人以选择医生为主,护理部门及各辅助科室主要协助医生工作,不在被选择之列。
  (五)病人选择医生应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内。而急诊及非日常工作时间(夜间、年节假日),应由院方安排的值班人员应诊,以免延误病情。
  (六)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要注重对青年医生的培养,健全培养措施,为青年医生提供足够的实践和锻炼机会,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要注重发扬团队精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保证学科间、部门间协调运作。
  (七)在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使病人得到优质、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
  (八)在社区健康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考核与鼓励
  (一)各医疗单位可实行挂牌医生资格制,合理制定挂牌医生个人工作指标及质量考核指标,建立医生工作量化考评组织,对医生的医德医风、工作数额,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辅助科室及护理部门设立病人意见箱并进行满意度调查。定期考核时,依据病人及医生的意见,医院在进行人员聘任时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医生是病人选择的对象,也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主管人,其劳动报酬应与其他人员拉开档次。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分配方案,使水平高、服务好、被病人选择多的医师能得到较高报酬。
  五、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深卫发[2001]8号)

各区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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