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深卫防发[1998]17号)
各区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素质,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我市人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健康教育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是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是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并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业务用房、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进行独立运作,以适应辖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设立健康教育科,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用房和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围绕社会人群各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在市、区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全市健康教育的科研培训和业务指导检查和管理。
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辖区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镇(街道)医院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应积极配合支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健康教育协会应当发挥其连接政府与健康教育工作者纽带与桥梁的作用,以充分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配备;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调整和配备。
第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健康教育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任务的增加和业务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的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经费倾斜,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支持健康教育机构创办各种类型的健康教育报刊,宣传党的卫生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健康教育园地。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基层健康教育组织和群众提供图、文、影、音等宣传资料,以推动社区和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要通过重点人群的系列健康教育和科学的行为干预,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带动全民健康教育;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探索有偿服务的途径,为拓展健康教育新的工作范围增加活力。
第十一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应当重视健康教育的项目设计和效果评价工作。要建立各自的示范区、示范点或示范项目,在转变社会人群的不良健康行为和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
第十二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和健康教育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研究危害人群健康的重点疾病的健康教育问题,了解和分析不同阶段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情况和健康行为的形成情况。
第十三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对全市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每年综合培训或单项培训不少于两期。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对基层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或单项培训。
第十四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每季应组织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解决难点和重点问题。
第十五条 实施健康教育工作报表制度。各区属及镇(街道)公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每季的健康教育工作报表应于每季下一个月的5日前报至区健康教育机构。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0日前将区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健康教育机构。市属公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驻深公立和民营的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5日前将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市健康教育机构。市健康教育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防疫处。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可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定期对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抽查和业务指导。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在考核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深卫防发[2000]41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保健休假)的管理,有效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待遇:
(一)已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
(二)持有深圳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安排健康疗养2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放射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制订年度健康疗养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疗养,并指定专人负责带队,确保疗养安全、经济实惠、有益身心健康和工作疗养两不误。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合理安排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八条 参加健康疗养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计划内的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搞好健康疗养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0年8月20日 深卫发[2000]7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目前,市卫生系统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后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院现行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体制,改变当前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水平,节约资源,使之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设备维修与保养呈各自为政的局面,部分单位由于技术手段不足,医院的医疗设备一旦出现稍为复杂的问题便不能解决。又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没有形成一种竞争向上的良好氛围,技术水平很难提高,不能保障医院的医疗设备正常运转,影响了医疗质量,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的医院甚至在医疗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而现有的市医疗设备服务中心,对如何向各医疗卫生单位提供医疗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方面又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工作力度,造成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没有到位。加上没有与国内外医疗维修单位的横向联系,沟通不够,因此,我市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决定通过采取以下深化改革现行的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管理体制的措施加以解决,达到科学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水平、节约费用的目的: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现行的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应再自行增加医疗设备维修工人,市局原则上不再批准调入此类人员。而且要做到逐步分流,减员增效。逐步实现医疗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社会化。
二、完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目前还保留的设备科要明确科室职责和科室的负责人,负责人要全面及时掌握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购置等管理制度。科室应建立医疗设备情况登记卡,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使用次数、修理情况等内容。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先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