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
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教[2003]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产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