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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9月中旬由学校填报,经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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