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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注3(注3:此项是新增加的。)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区教育局(镇教办)每学年要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进行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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