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八条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 学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