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
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教[2003]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 深教基字[1999]26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