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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
 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教[2003]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深教计字[1999]15号)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育统计管理,保证教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任务是对教育事业发展及教育投资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内容包括学年初教育事业综合统计、教育经费统计、教育固定资产投资、专项修缮和教工住房统计等。教育统计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教育统计工作,对全市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教育局计财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对本局有关处室和各区教育局统计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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