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年度内中小学、中专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财政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单位)教育事业费的核定
1、正常经费的核定:
工资及补助工资:以该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按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其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类学校可核定空编工资,具体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定出中学、小学、中专借聘、代课人员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数(不得高于在编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空编数计算核定。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代课教师工资方面的支出。
福利费: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按编制数与有关标准核定,其他教育(含成人教育、幼儿教育)按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离退休费用:按有关标准和实有离退休人数核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有关标准和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2、专项经费的核定,按第四点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经费安排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教育局联文下达。)
六、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