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注2(注2:此款原文为: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原则上由教育主管部门在下半年的每月下旬汇总集中报财政部门。凡没有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报告,财政部门不受理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注3(注3:此款原文为:市财政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一月份,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其他教育(含成人教育、幼儿教育)三大类,制定每人(教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和平均补助工资、每生每年教学行政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注4(注4:此款原文为: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小学、中专类按以上商定分类标准和财政有关规定标准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公务费按实有人数计算,教学行政费按计划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