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教[2003]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注1(注1:此款原文为:各学校(单位)每年十一月份,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其中专项经费(指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预算按统一的分类申请表填报。属体育卫生、常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经费,首先由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及电化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修缮费及业务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的计财(基建)处(室)负责审核。经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的计财(基建)处(室)综合平衡后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