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注(注:此款原文为: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代收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受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简介
深圳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的招生计划;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教育局,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教育督学的有关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
二、内设机构
市教育局内设9个处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审计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德育工作处(政策法规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外事、督办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管理外籍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工作以及(教育)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指导市教育系统的社团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草拟并组织实施教育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高校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宣传、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风不正的工作;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统战、侨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三)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并对局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考察任免;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职工的调配工作;负责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本市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档案管理工作。
(四)计财审计处
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市属高等、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级市教育拨款情况;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统计、分析;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及招标工作;组织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五)高等教育处
管理本市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协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协助市属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的建立;组织落实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培训计划并协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中等普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组织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负责全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及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职业与成人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