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占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展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活动,不得给学生集体上课。对少数学习确困难的学生允许补课,但不得收费。注4(注4:此项原文为:禁止学校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展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活动,不得给学生集体上课。对少数学习确困难的学生允许补课,但不得收费。)
严禁学校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和教室给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
(七)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
学校应合理控制和调节校内学科竞赛的次数和频率,每次参加竞赛的学生不宜过多。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外,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单位、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
(八)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奥校班”、“提高班”、“超常班”。
各区、学校及其它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开办学科奥林匹克学校(班)或“提高班”、“超常班”,凡己开办的,应立即撤销,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各小学、初中不得设重点班、快慢班。需开设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社会培训机构利用节假日或双休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科普等非文化课培训班,必须报登记机关审批。注5(注5:此项原文为:各小学、初中不得设重点班、快慢班,需开设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班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利用节假日或双休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科普等非文化课培训班,必须报登记机关审批。)
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检查监督,建立责任制。
市成立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领导和各区教育局长组成。各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落实归口管理部门。注6(注6:此项原文为:市成立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关处室领导和各区教育局长组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减负”工作,把其列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每学年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减负”工作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象抓治乱收费那样抓好“减负”工作。今后,对违反规定加重学生负担的违纪事件,发现一宗,处理一宗,绝不姑息。把“减负”规定列入等级督导评估的相关指标。对违反本《意见》的单位及学校,在等级评估、办学效益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学校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小学和初中招生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
初中生毕业和升学考试实行“两试”分离。毕业考试由各中学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升学考试不出超纲题,不出偏题、怪题,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规范学生用书、用具等管理。
全市中小学生专题教育、学科竞赛活动和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的归口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统一管理。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荐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注7(注7:此项原文为:全市中小学生专题教育、学科竞赛活动和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的归口由我局中小学处统一管理。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荐学生用书、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品。)
(四)加强教学管理,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
在中小学“减负”工作中,既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又要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减轻学生的负担不仅不能以降低教学质量为代价,而且要成为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学校和教师应大力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精心布置学生书面作业,逐步加大活动性、实践性作业的比重,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健全教师培训机制,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抓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全体教师要树立终生学习观念,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优化教学手段和方法,科学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六)加强“减负”宣传,形成共管合力。
加大“减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减负”工作做得好的老师和单位。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引导工作,以取得家长对“减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共同转变教育观念,形成对“减负”工作的共识,确保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工作收到实效。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