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需休学1个月以上的,须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根据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然后按行政管辖范围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在班里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单应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科成绩进行考核时,应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并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学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学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