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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专项经费的核定,按第四点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经费安排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教育局联文下达。)
  六、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七、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深教监字[1997]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经反复调查研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注1
         (注1:原文标题为:深圳市学校收费管理规范)

  一、规范收费的目的、要求
  规范学校收费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此,必须纠风肃纪,依法治教,杜绝违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取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违规收费的种类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1995]2号)、《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凡违反上列文件所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认定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有下列十项:
  (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宝安、龙岗两区则由区教育局提出,经区物价局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擅自恢复已取消项目的收费。
  国家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按照这些项目收费。凡擅自恢复或变相按照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凡分解项目的重复收费,均属“乱收费”。
  (四)擅自把职能任务转变为有偿服务。
  学校必须按照法定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上好每一堂课。凡把教学计划内的职能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凡学校擅自超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校外任何部门、个人向学生的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均属“乱收费”。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中经审批立项的合法收费项目一般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界限。凡超越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学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七)擅自提前收费。
  按照规定,中小学按学期收费,幼儿园按月度收费,不得擅自提前收费和没有计划的随时随意收费。凡擅自提前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八)违反证件管理规定。
  按规定,所有学校收费均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学校收费经办人员须办理《收费员证》,并在执行收费时出示《收费员证》;学校收费必须安民告示,先书面通知家长,交费时如实填写《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费登记手册》并及时知会家长阅签名,接受监督。凡不出示、不申领、不及时换领以及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或没有《收费员证》的其他人员收费,以及没有在《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上登记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九)违反入帐管理规定。
  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收费设立帐外帐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凡违反收费入帐管理规定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十)违反收费票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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