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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教[2003]3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注1(注1:此款原文为:各学校(单位)每年十一月份,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其中专项经费(指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预算按统一的分类申请表填报。属体育卫生、常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经费,首先由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及电化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修缮费及业务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的计财(基建)处(室)负责审核。经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的计财(基建)处(室)综合平衡后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注2(注2:此款原文为: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原则上由教育主管部门在下半年的每月下旬汇总集中报财政部门。凡没有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报告,财政部门不受理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注3(注3:此款原文为:市财政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一月份,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其他教育(含成人教育、幼儿教育)三大类,制定每人(教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和平均补助工资、每生每年教学行政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注4(注4:此款原文为: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小学、中专类按以上商定分类标准和财政有关规定标准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公务费按实有人数计算,教学行政费按计划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小学、中专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财政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单位)教育事业费的核定
  1、正常经费的核定:
  工资及补助工资:以该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按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其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类学校可核定空编工资,具体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定出中学、小学、中专借聘、代课人员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数(不得高于在编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空编数计算核定。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代课教师工资方面的支出。
  福利费: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中专按编制数与有关标准核定,其他教育(含成人教育、幼儿教育)按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离退休费用:按有关标准和实有离退休人数核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有关标准和在编实有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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