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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
 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
         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二00三年九月)

  根据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72号)精神,按照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安全评价工作已进入后期,整治工作即将进入验收阶段。为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12月底结束。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要按照市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统筹安排好验收工作。
  三、验收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72号)的9条验收标准和国家、重庆市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是此次验收的标准。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表格,根据表格所列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四、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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