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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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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 │  范 围   │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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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一)│小区规划红线范│(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
┃ 综 合│围内,涉及共用│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
┃ 管 理│财产和公共事务│(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   │的管理    │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
┃   │       │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
┃   │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
┃   │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 ┃
┃   │       │本齐全;                          ┃
┃   │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
┃   │       │标准;                           ┃
┃   │       │(7) 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
┃   │       │(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 ┃
┃   │       │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
┃   │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 ┃
┃   │       │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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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
┃(二)│按《北京市住宅│《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
┃房屋及│公共维修基金使│(2)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 ┃
┃小区共│用管理办法》中│用;                            ┃
┃用部位│附件-:共用部│(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 ┃
┃共用设│位共用设施设备│关设施无破损。                       ┃
┃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                              ┃
┃日常维│围的内容为准;│                              ┃
┃护  │不包括另行收费│                              ┃
┃   │的设备设施,如│                              ┃
┃   │电梯、水泵、供│                              ┃
┃   │暖等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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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规划红线范│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
┃(三)│围内的中心绿地│                              ┃
┃ 绿化│和房前、屋后,│                              ┃
┃   │道路两侧区间绿│                              ┃
┃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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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规划红线以│                              ┃
┃(四)│内,业主户门以│(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  ┃
┃ 保洁│外      │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
┃   │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 ┃
┃   │       │基本无废弃杂物;                      ┃
┃   │       │(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
┃   │       │(4)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
┃   │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 ┃
┃   │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
┃   │       │的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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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规划红线以│                              ┃
┃(五)│内,业主户门以│(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 ┃
┃ 公共│外      │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
┃ 秩序│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 ┃
┃ 维护│       │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
┃   │       │(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 ┃
┃   │       │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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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非机│(1)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
┃(六)│动车辆在停车场│(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
┃ 存车│(存车处)、位│(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
┃ 管理│的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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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区域消防设│(1)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
┃(七)│施的维护及消防│(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  ┃
┃ 消防│管理     │护;                            ┃
┃ 管理│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
┃   │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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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运行、维│(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
┃(八)│修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
┃ 高压│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 供水│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 ┃
┃   │       │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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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运行、维│(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
┃(九)│护      │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
┃ 电梯│       │均须开启载客;                       ┃
┃   │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 ┃
┃   │       │行;                            ┃
┃   │       │(3)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 ┃
┃   │       │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 ┃
┃   │       │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
┃   │       │(4)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
┃   │       │(5)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  ┃
┃   │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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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饰装修管│(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
┃   │理      │(2)                            ┃
┃(十)│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  ┃
┃ 装修│       │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
┃ 管理│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 ┃
┃ 服务│       │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
┃   │       │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
┃   │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 ┃
┃   │       │,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
┃   │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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