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金额=本人应补缴之月(批准退休之月)的本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应补缴月数
四、2003年3月31日(含本日)之前退休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从2003年5月1日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03年4月1日(含本日)之后退休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可按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文件中规定的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标准与程序,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从足额缴纳之月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将有关政策和“致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一封信”(另行印发)传达到每一个人。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按下列要求和时限,完成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组织实施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向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发放《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由其填写后,交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录入有关信息,将打印出的信息采集表交本人签字确认,力争4月10日前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将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与纸介)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区县社保中心4月上中旬完成审核工作。
(三)4月下旬,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数据库。
(四)2003年4月底前,将《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到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手中。
七、2002年5月1日以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从2003年5月起,停止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同月起,改为按月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3元/月),同月分配医疗个人账户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对所管理的符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如实进行统计,并将有关信息填写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内,填写时,应依据下列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