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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5月1日前已
 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京社保发[2003]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文件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现就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关于已实行退休管理社会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医疗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化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从2003年5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三资企业退休人员;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已退休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
  二、凡2003年4月30日前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标准与办法及原基金列支渠道办理。
  凡2003年4月30日前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并于2003年5月1日后出院的,仍按照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标准与办法及原基金列支渠道办理,按原规定标准报销的截止月为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日(含本日)以后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标准与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列支。
  凡2003年5月1日以后住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列支。
  三、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年68号令)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含本日)以后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均需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足额补缴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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