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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十三)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展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推进改革的深化;已经部分展开或试点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扩大改革面,尽快全面展开;少数尚未展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制订改革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中小学未聘人员分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学校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精神,多渠道妥善分流和安置中小学未聘人员,特别是超编学校必须加大人员分流工作的力度,建立分流机制,尽快消除人员超编的现象。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逐步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妥善处理好清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于清退代课人员后暂时无法找到合格教师任教的个别情况,可以实行临时聘用,选择素质较好的人员任教,并与之签订有明确期限的临时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1年;也可采取公开招聘、对口支教、轮流支教等办法,切实解决教师缺乏问题。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完成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后,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逐步具备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具备教师资格的合格师资到缺编学校任教。
  (十四)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1〕126号),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大教师全员培训的力度,造就一支能适应素质教育和新一轮课程改革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我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分级、分工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4月底以前,必须将本地实施义务教育的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义务教育经费年度执行情况的综合通报与公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月报告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1次各区县(自治县、市)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况;市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全市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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