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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要深入细致做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调工作,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抓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抓好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国内外、境内外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要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要建立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人事编制管理,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十一)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编制标准和《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及时核批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在核编定编时,要合理调控每所学校的班额、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市里相关规定确定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数量。依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两年核批1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挂职锻炼人员除外),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与学校脱离关系,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继续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十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教育管理体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校长或中学校长,可以进入乡(镇)党委。乡(镇)中心校校长或中学校长可兼任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乡(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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