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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的监管。农村中小学按市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全部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公用经费开支由学校校长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审批,要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中小学信息技术、外语教育的基本需要,合理审定杂费和书本费等收费项目。学校代收学生的书本费,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试行“一费制”的地方,要严格按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按市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八)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定期的校舍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校舍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教育发展计划,切实担负起责任并保证经费投入,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对现存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大工作力度;财力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将每年筹措一定数量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要使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校舍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列入基础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排。
  (九)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对教育投入的执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审计、监察部门每年组织1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向市政府报送审计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确保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否则严肃查处。农村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按年度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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