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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乡(镇)政府要完善和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学的政策和制度,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减免校舍建设配套费用;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五)依法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确保义务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用足用好已有的教育筹资政策,拓宽新的教育投资渠道。建立教育成本分摊机制,调整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杂费标准。依法开辟教育贷款、教育储蓄、教育保险等融资渠道。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收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管理,并相应调整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36号)精神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工资项目和标准,并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市财政要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其中乡村两级办学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正常办学经费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补助,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发放。对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的,市财政将停拨、减拨直至扣回转移支付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清理历年来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对拖欠的教职工工资,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七)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县、乡(镇)两级政府预算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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