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渝府发[200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重庆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全市全面运行,现将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肩负起改革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重大责任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市、乡(镇)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批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区县(自治县、市)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通过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落实巩固“两基”和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建立健全对区县(自治县、市)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认真慎重,依法合理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提出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筹集并合理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配套费用,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对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的督查机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治理中小学薄弱学校,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