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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做好拆迁矛盾的排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量较大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房管、信访、公安、法制办及被拆迁单位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制定处置预案,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领导干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没有建立领导小组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建立。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正在进行拆迁的项目和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排查,对有上访(集访)苗头的问题和已上访(集访)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梳理、登记、建档,对拆迁矛盾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方法对。发生集访矛盾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信息畅通、处置及时,切实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越级上访,坚决制止进京集访。对极少数人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果断、有效的处理。
  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把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关,对拆迁资金、拆迁计划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评估机构要规范运作,依法确定拆迁补偿金额,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重评,仍有异议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评估。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住入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对在拆迁过程中,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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