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5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福建省发生数十名外来农民工患严重职业病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以儆效尤。我省是尘肺病高发省份,尘肺病人数位居全国第4位。截至2002年年底,全省累计发生尘肺病32087例,累计死亡5015人。其他职业病危害也时有发生。2000年某国有企业发生一次107人急性苯中毒事件。双城市、望奎县个体制鞋业近年来相继发生几起职业病危害事件,造成20余人苯中毒,6人死亡。这些都说明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落实温家宝总理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对工作不实、敷衍塞责、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于9月中旬至年底前进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组织实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整治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作业方式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要坚决依法采取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