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本辖区CDC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学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所在地市级120急救中心指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各级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三)医疗救治
启用全省各指定医院。各指定医院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对口支援医院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对口受援医院。各地区后备医疗机构集中人员,按省或市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要求,做好随时增援或接受病员准备。
四、结束响应
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一)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和治疗非典型肺炎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现场处理(治疗)防护用品、专用车辆及应急物资的准备。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的政策规定,保证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诊断、治疗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疫情信息网络。
二、物资保障
(一)省、地市两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表,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及现场处理(治疗)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做到及时采购,及时下拨,保证质量。
(二)疫情发生时,省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省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才资源保障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防治非典型肺炎技术培训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对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防护、疫情监测报告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省、地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应急队伍,开展专项培训和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9月30日前,在制定出演练方案基础上,由各地市分别组织紧急疫情应急模拟训练。
(三)建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专家库,根据疫情组织调配。疫情发生时,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卫生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法制保障
(一)研究制定《黑龙江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黑龙江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