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疑似病例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集中收治到指定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对进出本省人员逐个进行体温测试。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疑似病例,立即停业,并配合辖区CDC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或原发疑似病例引起1例以上续发疑似病例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疑似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本辖区CDC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疑似疫情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烧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预防控制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医疗救治
启用当地指定医院。当地指定医院及医疗人员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对口支援医院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 ,到达对口受援医院。全省各地指定医院全部进入值班待命状态。
三、一级应急响应
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二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经省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对乡镇、村(屯),城市社区的疫点、疫区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力。必须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限制不必要的人群进入疫区,对疫区内和进入疫区的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切断传播途径。卫生部门依据防治传染病有关法规,确定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疫点、疫区的封锁。
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CDC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及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CDC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公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CDC。发生疫情地区的群众,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出省的交通路口设立留验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本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指定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 ,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