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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凡可疑病人应在就诊医院就地隔离留观治疗,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应用专用救护车送往指定医院。
  (3)120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4)120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指定医院专用救护车要服从当地120急救中心(站)调度,及时转送。
  2.转运程序:
  对经发热门诊及其他途径筛查出的可疑病人,按下列程序进行转运。
  (1)对尚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的病员,应予就地、就近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需转送,报120急救中心(站),由专用救护车转送至隔离病房,并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2)对临床怀疑疑似病例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组会诊。
  (3)对经地市专家组会诊为疑似病例的,应由120急救中心(站)专车送指定医院,同时,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并待省专家组确诊。
  (4)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指定医院与对口支援
  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口支援黑龙江省第四医院。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对口支援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其他地市:各地市级医院按地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口支援当地指定医院。
  (六)专家队伍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订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三级应急响应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黑龙江省三级疫情的组织领导体系框图见附件10。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能见附件11。
  (二)预防控制措施
  在坚持日常预防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疫情报告: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流行病学调查:按照《黑龙江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发生疫情地区进入我省的疑似病例进行详尽的调查,查明传播链、污染场所及密切接触者。
  隔离消毒: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要在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隔离;对密切接触者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严格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对疫区、疫点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交通工具检疫消毒:对所有进入省内的航班、火车及公路客车实行交通检疫。对乘客实行《健康申报卡》制度,并逐个测量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立即采取隔离留验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措施。对交通工具要实行严格的消毒措施,使用统一制定的《车辆消毒证》。
  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消毒: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每日两次定期消毒。疫情发生期间禁止一切大型集市、集会、聚餐等群体活动,限制省内外观光旅游活动。
  学校(托幼机构)的防控:要按照《黑龙江省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措施》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农民工防控:对来自流行区的农民工实行两周医学观察制度。如发生可疑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卫生及其它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实施工作。全省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医疗救治
  启用当地指定医院。当地指定医院及医疗人员在接到省或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二级应急响应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二)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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