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屯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加强日常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
三、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网络组成: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网络由基层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室)、指定医院组成(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9)。
医疗救治单位基本要求:
基层医院(一级医院)要设相对独立发热诊室;二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室);三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诊区、隔离留观病房;各地市县要设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
(一)发热门诊
1.一级医院的发热诊室要相对独立,专人导诊,由具有诊断经验,经培训过的医生诊察发热病员,标识清楚。其主要工作是:
(1)医院消毒隔离,做好医务人员自身防护。
(2)病例监测、筛查。
(3)对有可疑症状的在未确诊前临时隔离、报告。
(4)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期随访,复诊与排查制度。
(5)协助转诊。
2.二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相隔离,专人导诊,由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空气流通,安装空气清洁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装置。有相对独立候诊区,流程合理,标识清楚,有病人专用通道。其主要工作是:
(1)做好医务人员自身防护。
(2)病例监测、筛查。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实验室检查,做好临床诊断与鉴别诊断。
(3)对有可疑症状尚未确诊的予以隔离留观治疗。
(4)对疑似病例、临床确诊者,协助120急救中心(站)转运。
3. 三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诊区、隔离留观病房。发热诊区应提供专用X线检查、血细胞检查及其他基础检查服务,挂号、收款、候诊、采血、处置功能齐全,自成一区,并设有病人专用卫生间和独立通道,专人导诊。诊室(区)加强消毒,诊室(区)应安装空气清洁消毒机、紫外线消毒装置。诊室(区)应设有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方便病员就诊、转诊、转送。诊室(区)标识清楚、醒目、规范,并应备有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材料。主要工作同二级医院。
(二)隔离留观病房
1.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有隔离留观病房,专门用于临床发现的可疑病员的临时性隔离治疗观察。
2.设置标准:
(1)病房(室)应与普通病房其他病员较集中的场所距离较远,病室分设。
(2)病房(室)应严格区分清洁区(指值班、更衣、配膳、库房等场所)、半污染区(指医护办公、治疗、消毒、走廊等场所)及污染区(指病室、病人卫生间、污染处置等场所)。
3.工作要求:
(1)凡收治隔离病员,收治医院应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2)隔离病员应单住一室,不得擅离病室,拒绝探视,严防走脱。
(3)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工作人员进入病室应穿戴好隔离衣和防护衣、帽子、手套、口罩及隔离鞋或鞋套。离开病室时,应脱去隔离衣、帽子、口罩、鞋套。
(4)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留观病人病情。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实行每四小时或每六小时轮班制。
(6)病人出院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7)病房(室)每日至少消毒两次。
(三)指定医院
1.基本要求:
各地市都应在距市区或中心区较远的地方设立收治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各县(市、区)要在指定医院设有专门非典型肺炎病区。
2.设置标准:
指定医院要有独立房舍为收治病房,做到人流、物流分开,医生、患者要有各自独立的通道,病房(室)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区分开。县级指定医院至少应具备可收治15名病人能力,内设抢救室。省辖市级指定医院应具备至少可收治30名病人能力,并设有重症监护室、抢救室、专用手术室、分娩室等。
3.工作要求:
(1)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均应单居一室,不得擅离病室,拒绝探视,严防走脱。
(2)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工作人员进入病室前应按要求穿戴隔离衣和防护服、帽子、手套、口罩、隔离鞋(高腰雨靴)或鞋套。离开病室时,应按要求在规定地点依次脱去隔离衣、帽子、口罩、鞋套。
(3)病房(室)每天至少消毒三次。
(4)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每人每日至少报一次,重症病员每人每日至少报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实行每四小时或每六小时轮班制。
(6)备齐足够数量的药品和紧急抢救器材、用品。
(7)治疗、抢救及检查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
(8)保持对外联系通畅。
(四)救护与转运
1.基本要求:
(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掌握全省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情况并具体负责省直系统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省直医疗机构间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和医政部门)报告;地市、县(市、区)医疗机构需转运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向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和医政部门)报告。省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120急救中心(站)或相应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