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省卫生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政务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疫情报告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度或设立常设发热门诊。采取既要方便病人、又能稳妥排查的有效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各行署、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与辖区内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对发热病人的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及其他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个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加强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与本省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外埠出现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在加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等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烧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省(区)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留验站,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四)应急处置
各级CDC建立应急小分队(其职责及工作流程见附件8),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防护用品。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9月份全省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积极推荐流感疫苗接种。10月份全省集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接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着力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本省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计划免疫水平。
(六)宣传教育
各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