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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日常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是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疫情发生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四、行署、市、县(市、区)政府职责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城乡居民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市、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全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负责对疫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点)处理。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及流程见附件1),由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确定 全省二级 以上医院及现有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作为发热症状的监测哨点医院,以发热门诊为主,各级CDC向发热门诊派出流行病学调查联系人,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监测哨点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病情报告表》(见附件2)报本辖区CDC,逐级汇总上报省CDC。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见附件3),报告本辖区CDC,由本辖区CDC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逐级上报。
  各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疫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10时前填写《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表》(见附件4),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直接上报省CDC,同时报本辖区CDC。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对进出本省人员进行发热症状的监测工作,发现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送系统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程序上报。
  2.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报告
  各级CDC接到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病源地播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全面、准确、详实的信息。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和《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见附件6)。
  各级CDC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省CDC。
  3.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具备条件的省、市CDC负责进行病原学与血清学检测。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
  4.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本辖区CDC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各级CDC、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省CDC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成立专家预警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7),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厅主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流行病学专家、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公共卫生管理专家等组成,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五)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其授权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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