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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目标,制定本地、本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巩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反弹,全面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的目标。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
肺炎疫情反复,实现可持续控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总结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学习兄弟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
  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五)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 ,实施科学防治。加速检测试剂、疫苗、药物等研制,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本省首例病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派出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诊断。并立即报卫生部,由国家级专家组诊断确诊。
  (二)疫情分级
  以本省出现首例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为标志,确定我省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依据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
  其他省份出现疫情,我省有传入可能,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三级疫情。
  二级预警:
  本省出现5例以下(含5例)疑似病例,其他省份疫情骤增,有在本省传播趋势,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二级疫情。一级预警:本省出现1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6例以上(含6例)疑似病例,有明显的流行趋势,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一级疫情。
  黑龙江省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程序是:黑龙江省非典型肺炎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是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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