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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出租运营人员试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第九条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原从事客运出租运营人员自《注销客运出租准运证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注销客运出租准运证的通知》、《失业保险参保协议》、《就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到客运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
  (二)由客运中心对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确认;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5—25日持《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就失业证》到客运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第十条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年、累计缴费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五)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及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为24个月。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客运中心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应到指定医院就诊持医院开具《住院证》到客运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住院审批表》,审批同意后,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25%。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运营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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