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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保护好天津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历史风貌建筑。
  二、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的标准为:建成50年以上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的建筑,包括建筑样式、结构、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点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反映我市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我市的标志性建筑;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名人故居和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内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照片;建筑平面图;历史文化背景材料;历史风貌建筑坐落地点、产别、建造年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完损等级、建筑风格、土地使用情况、建筑意图和现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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